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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晓光关于制定反腐败法典的议案

    来源:不详     2026-04-22     两会聚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各项事业也不断进步。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法制建设也在不断推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腐败现象也在各个领域蔓延,虽然党和国家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严厉打击腐败分子,但是腐败案件仍然层出不穷,而且腐败的官员级别越来越高,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
        根据2010年12月29日我国发布的首份《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公布的数据,仅去年1至11月份,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数量就高达11.9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3万人,其中,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4332人。这当中有“造假骗官”的王亚丽、有买地暴富的罗亚平,“制定6000万贪腐目标”的叶树养,“七年内受贿1575次的李荫奎”等,还包括了黄松有、陈绍基等10多名省部级官员。腐败现象侵入党和国家的肌体,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腐败现象蔓延,除了部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存在复杂的利益链等之外,很重要一个原因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还不健全,虽然一些法律中有关于惩治腐败分子的一些章节、条文,但是缺乏一部系统、全面的,涵盖各个领域的反腐败的大法,因此制定一部有权威的、透明度高的《反腐败法典》势在必行。
        一、制定《反腐败法典》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要求。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提高反腐倡廉的法制化水平,逐步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并出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2009年9月份召开的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201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门研究部署了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
        二、制定《反腐败法典》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由于各个领域腐败现象的存在,由于大大小小腐败分子的存在,大量侵吞了属于国家和人民的财富,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阻碍了不少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三、制定《反腐败法典》是我国长治久安的需要。由于许多地方、许多领域腐败现象的存在,已经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已经严重的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一些直接损害到地方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案件已经引发了多起当地群众与政府冲突的事件,或者引起了大规模的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四、制定“反腐败法典”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人民群众对一些官员、一些部门的腐败早已恨之入骨,但往往是投诉无门、无力监督,挫伤了公民对反腐败的信心和积极性,公民急切盼望有一部大法给他们撑腰,给他们以反腐败的法律武器。
        五、制定《反腐败法典》是培养、教育、保护公务员、干部队伍的需要。这些年来,一批又一批的干部落马,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各项监督不到位、法制不健全、法制环境欠佳的原因。制定“反腐败法典”既给公务员和干部队伍一本教材,一面镜子,也是给干部队伍一个保护神。
        六、制定《反腐败法典》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反腐败的条款主要在刑法第三、四、五、八、九章中和一些有关的其他法律中。2010年,党中央更加重视制度化反腐败的重要性,加紧构建完善科学的反腐体系,并印发了《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最高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中纪委印发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规章制度要真正落实,必须加大执行力,加大监督的有效性,除了监督部门外,还要让公民,舆论共同参与监督,因此必须把一些规章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以形成独立完善的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
        因此,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典》。根据上述情况,在立法时应该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在立法中应明确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坚决反对腐败,是国家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在法典中,应明确反腐败的使用对象。
        1.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腐败。
        2.行使公权力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腐败。
        3.受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行使或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和单位工作人员的腐败。
        4.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中的腐败。
        5.其他单位、企业或工作人员中的商业贿赂等的腐败。
        三、在法典中应明确规定反腐败的内容。
        1、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商业贿赂、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等等。
        2、违反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产生的腐败。
        3、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造成的腐败。
        4、各党派团体成员违反党内纪律和团体纪律造成的腐败。
        5、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行使部分公权力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行使公权力的相关规定产生的腐败。
        6、国有企业管理层、工作人员产生的腐败。
        7、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条令产生的腐败。
        8、其他在刑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惩处的腐败等。
        四、在法典中应规定对各类腐败分子的严厉处罚条文和触犯刑律应追究的刑事责任。例如:清除出公务员队伍,永不录用;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判处徒刑、直至死刑等。并规定对包庇、怂恿腐败分子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五、在立法中要体现公民反腐败的权利、义务和奖励、保护制度;要明确公民监督、舆论监督的相关制度。
        六、在立法中明确各相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责和配合协调。
        七、在法典中应体现相应的配套制度。例如:公共部门的健全良好的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设立公务人员及其家属的财产申报和披露机制等。
        八、在法典中应明确规定国家设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及其职能。同时,在法典中规定违反法典的法律责任。
        九、《反腐败法典》应列入大、中、小学校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相关学校的必修课,并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学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提高全社会对腐败的免疫力和遏制力。
    201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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