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与品牌》杂志社两会专栏

访全国政协委员 王永正

         对虚假广告说“
                 
                  —— 访全国政协委员、永正裁缝店集团董事长王永正


王永正委员   摄影/刘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27条也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检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但现实的情形却是虚假广告满天飞,广告代言者信口雌黄,消费者受了误导和欺骗,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代言人在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法律的板子却打不到他们,他们没有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无论是在视频媒介、纸质媒介,还是在音频媒介上,虚假广告都表现为:一是子虚乌有型,发布根本不存在的或无法达到广告中所吹嘘的效果的虚假信息,足以使消费者误解,引诱消费者上当,而从中牟利。二是夸大失实型,夸大失实表明广告中尚有真实的成分,这种广告更易让人误解。三是隐瞒真相型,隐瞒产品质量低劣、假冒货或者滞销品、过期失效品等真实情况,作虚假的名不符实的宣传,引诱消费者上当受骗。四是表意含混型,其内容虽然部分真实,但用语省略或含糊,导致消费者误解而受骗上当。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永正裁缝店集团董事长王永正接受了本刊记者的采访。针对由上述虚假广告引发的受害事件甚多,而得到有效解决的甚少的现状,他建议相关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首先,健全广告监管法规,完善《广告法》。现有的广告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目前广告监管形式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中提出了广告必须真实、合法、清楚、明白的要求,但是由于对真实性的界定不明确,也没有判定广告真实性的具体标准,所以执法人员只能凭自己的理解来执法,在对责任人的处罚中,没有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进行区分,一般都给予同样的处罚,如果能够加大对广告主的处罚力度,这将有利于从源头整治虚假广告。
         其次,加强广告监管,使日常广告监管工作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使广告监管成为有主动性和预见性的工作。建立虚假广告发布预警机制,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同时探索新的广告监管方法,如推行市场巡查制度。另外,可以把广告企业纳入信息网络工程,将辖区内的不良广告进行“广告违法警示公告”,公开曝光。
         第三,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完善各个管理层面的管理制度,对违法者要严肃处理,以保证执法的权威性。并对广告媒体、广告主和经营者、广告代言人、广告监管部门等相关责任人和机构进行严厉处罚。
         最后,加强广告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建设,对从业人员定期培训、教育、再教育。提高广告文化的思想性、真实性、典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