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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研究

摘要:本文从军工科研院所科研管理部门角度,首先分析了军工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形势与挑战;第二,分析了军工科研院所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势和不足,并给出了基本应对策略;第三,重点分析了军工科研院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时面临的军品民品多元任务统筹协调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关键词: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


1.引言

2015年,国家修订颁布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连续出台《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加之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对于调动科研工作者创新积极性、推动科研单位自主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围绕这一系列政策,众多科研院所和高校纷纷出台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指导意见、规章制度并先行先试。

军工科研院所,一方面具有科技成果积淀深厚的突出优势,同时又有行业相对封闭的显著不足,并和其他事业单位类似,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如何在确保完成自身任务使命的前提下,尽快调整优化自己的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篇大文章做大做好,具有现实而紧迫的意义。目前学术界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绝大多数围绕高校、地方政府,涉及军工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转化的期刊文献极少。

黑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曲家兴等人,以黑龙江省为例,从战略管理角度出发,采用 SWOT 方法对军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进行了分析,制定了三个阶段的平台发展战略[1];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胡密等人针对军工科研院所进行成果转化面临的“和市场接轨和规模化生产”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2];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吴永军等人从“人才培养、深化激励、鼓励持续创新、官产研合作”等方面针对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了分析研究[3]。本文结合军工科研院所的基本特点,从研究所科研管理层视角,着重针对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面临的多元任务统筹协调机制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军工科研院所的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政首先要在信息社会、知识经济世界发展大趋势之下,由大变强、提质增效的国家发展转型的历史大背景之中,创新驱动的国家发展战略高度上予以认识;第二,要在国家加快推进军工科研院所体制改革、深入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深度上予以贯彻;第三,要在突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约束、提高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层面予以落实。特别是对于事业类型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政对于深入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意义更加深远。

对于军工科研院所,国家固然希望军工科研院所的科技沉淀能够发挥更大效益,不仅仅在自身所在行业的小范围发挥作用;但对于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也不能只考虑怎样将自己的成果转移转化出去,增加收益;还要意识到,军工事业发展将会有更多外部资源可以利用,军民融合、开放协作应该更加深入推进。

可以预见,由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政的巨大政策红利,各方面科研力量的潜能将得到极大的激发和释放,科研院所面临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将发生巨大变化。一方面科技发展竞争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开放协作链条更加细致完善;专注自身优势特色、深度开放协作将是历史归宿,封闭或半封闭、低水平重复将无立足之地,军民融合将水到渠成。此外,对于优秀科技人员的吸引也将因此产生重大机遇与挑战,对于充分抓住政策机遇,锐意改革创新的单位,将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科技人才;反之,对于保守、观望的科研院所,将面临更多的人才流失。

由于军工科研院所不同于高校和中科院,行业使命清晰,多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基础研究比重很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政同时也对于那些仅仅是为了论文、国家奖项等是一种间接调节和抑制,国家更希望将科技成果尽可能应用于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生产生活实践当中。


3.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基本策略

军工科研院所一般具有“任务需求明确、科技沉淀深厚;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技术成熟度较高;研究、试制、批产自成一体,产业化配套完备;质量技术信誉度高,易于取得市场认可”等显著优势,并且和高校和中科院等系统类似,均遵从工资总额管理制度,都有提高单位和职工收益的内在驱动力。另一方面,军工科研院所也有“行业封闭半封闭、技术专有性强、通用性较低,很多技术不易转移转化;计划管理体制浓重,需要统筹协调军品任务和成果转化工作;军工科研生产保密要求较为严格,部分技术不便转化;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较为薄弱,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待加强”等明显不足。

一般情况下,军用科技和民用科技都有很好的融通性,除非极少数行业、技术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过国家会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妥善处理该类研究所的发展问题。对于军工科研院所,从事军品科研生产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人员往往同属于一个体系;一项科技成果的形成,往往是本单位各方面长期的集体积累。但是具体到从事军品科研生产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一般仍需要一定规模的专门人员来承担,实际政策制定中,一方面不能因为过分鼓励成果转移转化而挫伤军品科研生产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不能瞻前顾后而抑制了本单位科技成果外溢效用的发挥和从事成果转移转化人员动力。因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应该需要从成果的培育、认定、转化以及收益分配全过程统筹协调各方利益主体。这个问题将在本节后面进一步深入论述。

对于保密问题,一方面可以在军工行业内部优先转移转化;另一方面可进行适当的二次开发而转为民用,这就需要在管理政策和研究开发工作上予以适当支持,设立必要的二次开发项目和中试基地,使得军用科技成果充分发挥应有效益。但是对于保密这个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淡忘。

很多军工科研院所,属于事业单位,以计划管理体制为主,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较为薄弱是历史形成的。但是《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鼓励以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加强技术转移”。这一要求,实质是引导科研院所从不擅长的经营领域退出,将重心重新回归到推动科学研究与科技创新上来;对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不鼓励科研院所自行产业化实施,而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科研院所以技术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成果向企业转移,由企业完成最终的实施和产业化。这样军工科研院所也不用太担心,站在军民融合发展的大战略下,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和中介机构,有价值的成果仍能得到顺利的转移转化;一般而言,只需要在少数部门配备少量和市场与中介及研究所内部科研工作者衔接的专职人员即可,最大程度减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干预,最大程度简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行政审批。

迄今为止,军工行业在大众的心目中仍然和“高技术、高品质”相关联,这是军工科研院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势所在;但是我们也要严把出口关,对于拟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负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能基于社会对我们行业的整体信任,将技术原创性不强、成熟度不高的风险成果转移转化给企业而自毁前程。同时在接受第三方成果转化时,做好调研和科技成果认定,规避技术引进的风险也同样重要。



4.军工科研生产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

对于军工科研院所,科研活动基本上都紧紧围绕中心任务,与市场应用与盈利属性的结合先天性较弱,研究开发中形成的科技成果基本直接应用武器装备,极少进行成果转化和应用,且转化转移的科技成果,离不开前期知识技术的历史沉淀和长期积累。因此围绕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推动不同任务板块协调平衡发展,兼顾个人与单位、团队与全员、现实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形成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的长效激励机制,推动军工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是涉及成果的形成和认定问题,即源头的统筹协调问题。且这种统筹应该立足于行业来考虑,一项研发活动是否有优势特色,是否可以借助转移转化通过开放协作取得,而不是去做低水平重复的工作;同时对于一项技术研发工作或者一项课题,在最初立项时就要考虑军品和民品的兼容性,或者就要考虑是否可以转移转化。

笔者认为,首先取决于该项技术是否军品科研生产所需,如果纯粹为了转化,不应该是军工科研院所所为;但如果兼容转化而增加人力物力投入部分大于军品科研生产本身所需就需要考虑,至于增加的额外开发工作和军品科研生产本身所需的比值关系可能得应以该项技术的市场价值而论。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成果转化和军品科研生产在任务体系和技术体系及所需资源体系的基本一致性,通过军品科研生产实践,加速技术成果形成和技术成熟度的提高,避免偏离主业导致的不必要耗散;另一方面避免由于先天考虑不足,对于具有重大潜在市场价值的技术缺乏统筹策划,导致后期转移转化不可行或者代价巨大,更好发挥科技成果对外转移的技术外溢作用。

第二,科研管理部门要适当调整本单位的科研管理评价机制乃至科技人员评价机制。尽量杜绝那种既没有原创的基础研究、也没有应用价值的应用研究;消灭以论文、专利、奖项为唯一目的的功利性科研工作。不能简单照搬中科院或者高校的做法,以在军品科研生产实践中的应用和成果转化为主要导向,对于论文、专利、奖项作为第二位的参考考核指标。

第三,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就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问题。至少在目前,军工科研院所职工的收入仍以军品科研生产为主要来源,院所在制定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兼顾单位、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等各方利益,兼顾个人激励与单位长远发展,兼顾不同任务板块之间的利益平衡。尽管国家政策规定“对相关贡献人给予不低于转让净收入50%的奖励,奖励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担任领导职务和科技成果贡献人双重身份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由于一项科技成果的形成,往往涉及人员范围广、时间跨度长,且研究所很多工作是集体协同作业,很多工作不易分割。要落实到具体政策上,还是具有很高的难度。

自行转化是成果持有人将研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本单位科研生产活动,将成果源与吸收体融为一体,消除中间环节的成果转化方式,这在理论上是一种最佳的统筹协调方式。但首先要求单位建立完善的无形资产核算细则,对单位自主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原始价值形成、后续摊销和全过程管理进行界定,从单位内部资产属性上体现知识成果的经济价值。其次,绝对的内部转化并不会产生总体收益、增加工资总额,内部转化必须最终构成外部转化;自行转化的最终形式还是相关研究成果使用费用纳入军品计价成本,获得军方认可。再次,对于军工科研院所,基于其行业定位,一般情况下预研工作比重相对较小,型号研制工作较重,完全意义上的资助研发工作比较少;研发工作大多与其承担的军品科研生产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从成果归属上也容易产生分歧。因此自行转换还需要在“资金来源、成果归属、成本核算、价值实现”等方面进一步探索,建立各方认可的制度体系。


5.小结

军工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应该从成果培育、认定、转化以及收益分配全过程统筹协调各方利益主体。成果的形成和认定需要从源头上进行统筹协调,科研管理部门要适当调整本单位的科研管理评价机制乃至科技人员评价机制,形成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统筹兼顾的成果收益分配办法。自行转化需要加强成果认定、成本核算等配套内控制度建设。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和中介机构优势,对于拟转移转化的成果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进行适当的二次开发而转为民用,在管理政策和研究开发工作上予以适当支持,设立必要的二次开发项目和中试基地,使得军用科技成果充分发挥应有效益。

 

责编/马铭阳


参考文献

[1]曲家兴. 军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发展战略研究,北方经贸,2015年第五期.

[2]胡密. 关于加强军工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探讨,中国军转民,2016年第12期.

[3]吴永军. 浅析军工科研院所在新常态下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6年第5期.

[4]刘学之. 美国国家实验室成果转化路径解析与制度保障,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年6月.

[5]王璐. 基于成果转化的科研过程设计与管理研究,科学管理研究,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