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与品牌》杂志社科学论

电网调度独立是新一轮电力体改的最佳突破口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启动时提出“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离”、“竞价上网”改革方针。但十年来,只是实现了厂网分开,且厂网分开的结果是形成了新的电网垄断格局,国家电网的垄断地位更加强势。
  目前,正在酝酿着新一轮电力体改,但对具体改革路径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提出以电力价格改革为突破口;有提出实行输配分开为突破口;有提出中立电网调度或交易为突破口,但针对我国国情和世界大国经验,以及从规避改革风险等方面综合考虑,笔者认为新一轮电力体改的最佳突破口为—电网调度独立。

  一、电网调度职能和垄断表现

  当前我国电网调度包括指挥、规划、配置、准入、交易、信息、技术等七类职能,电网企业通过下属的电网调度机构行使相应垄断职权。
  1. 指挥职能中的垄断表现
  由于电网调度具有丰富的公共职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开始,有关政府部门与行政法规赋予了中国的电网调度机构强大的行政管理权威,无形中形成了“狭天子以令诸侯”的局面。
  2.信息职能中的垄断表现
  从现实情况分析,我国电力体制目前最突出的矛盾是,由于电网企业拥有独家买卖电的特权,加之所有电价均由政府管制,使电力市场中两个最重要的主体,即发电企业(生产者)和电力用户(消费者)被制度性“隔离”了,不能直接“见面”进行市场交易。   
  3.规划职能中的垄断表现
  电网调度部门虽然不是专门的规划机构,但对于电力规划具有独特的影响力。比如山西吕梁市共13县(市),属国网管的有5县(市),属地方电力管的有8个县(市),2007年由国网下属的山西省电力规划设计院编写的《吕梁市“十一五”电网规划》,国网5县共建220KV变电站7座,地方8县共建4座(其中两座已建成3年之久,至今未接入系统),由此可见,国网公司给自身的电网发展规划政策是“宽袍大衫”,给地方电力的电网发展规划政策是“衣窄裤短”。
  4.配置职能中的垄断表现
  比如,多煤多风的内蒙古,截至2011年底,发电装机容量7363.36万千瓦,位居全国第一,但能送出去的电量约为1/10。为了能使国家电网承诺的“两纵两横”特高压电网在内蒙古上空快速建成,2009年6月,国家电网划走了内蒙古呼伦贝尔、兴安盟、赤峰、通辽四个盟市的地盘。无奈,内蒙古地电与陕西地电联手建设电网。2012年4月25日,陕西地电和国网陕西分公司因线路建设发异议,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5.准入职能中的垄断表现
  如今,以风电、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电力如同堵在路上的汽车,受困于上网对接和接纳意愿,不少新能源电力难以上网出力,勉强上网之后,“并网容量大于上网容量”。一方面,新能源能量密度低,又有随机性、间接性、经济性差等特点,增加了电网的建设成本和电网调度成本;另一方面,电网的盈利模式在于发电环节与终端销售环节之间的“价差”,而新能源上网电价较高,影响到了电网的价差收入。新能源发电是国家提倡的节能环保项目,但由于投资成本高,再加上国网公司冷意接纳,电力投资者投资热情不能充分释放,国家的产业政策不能充分贯彻落实。
  6.技术职能中的垄断表现
  电网调度利用技术职能垄断支配各市场主体利益关系。目前,电力行业厂网之间、厂厂之间、企业与用户之间、中央与地方企业之间、国有与民营外资企业之间,存在多种利益博弈。电网企业可以利用电网调度技术手段,通过发电计划和利用小时安排,以及对用户拉闸限电和收取容量费等方式,直接影响发电企业和用户等的权益,同时可利用电网调度专业性强的特点,规避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7.交易职能中的垄断表现
  在我国目前的电价执行中,计划内的电价一般由物价部门确定,而计划外电量则是掌握电网调度权的电网说了算。如湖北恩施州的物价部门规定为计划内用电每千瓦时0.26元,在实际执行中除去扣线损、调管费外,实际为0.23元,计划外电量实际不到0.21元,而无计划电量更是不到0.1元,大电网有时甚至会拒绝向小电网买电。这种情况逼迫一些发电企业到电力公司“走门路”,甚至用一些“潜规则”使得上网电价上涨,比如,拉省、市、县电力公司参股电站,这样在上网的难度以及上网电价上面“都好说”。所以对于经营省电网的湖北省电力公司来说,它用谁的,用多少,甚至什么价格,都有相当大的定价权,发电企业几乎没有商量的余地。

  二、借鉴其他国家的主要做法,比选我国电网调度独立模式

  从国际经验看,基本模式有三类:一是独立系统运行商模式,电网调度机构与交易机构合一并独立于输电公司,以美国ISO/RTO模式为代表,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等也采用这种模式。二是输电系统运营商模式(TSO),电网调度系统与输电公司为同一个机构,而电力市场交易由独立的交易机构负责,欧洲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模式。三是电网调度机构、交易机构、输电公司各自独立的模式,如巴西、俄罗斯。以上三类模式尽管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即电力交易机构与电网企业独立。        
  从我国情况看,电网调度独立不外乎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电力交易独立,电网调度仍由国网公司管理。第二种模式是电网调度完全独立。如采用第一种模式,电力交易从电网调度中分离出来,由政府部门直接领导和授权,负责电力市场规则制定、竞争报价、合约执行、电费结算等职责。除电力交易外的电网调度职能仍由电网企业行使。采取这一过渡模式的优点:一是电改采用了平稳渐进方式,为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搭建了统一、便捷的平台,有利于降低电网的市场控制力;二是电力交易机构独立于电网、电厂和用户,可从组织、制度上保证电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性和透明度。缺点是:“大病”动了“小手术”,根除不了“病灶”,其“症状”依然会表现出来。采用第二种模式的优点是:找准病因,对症下药,药到病除,遵循“大病大手术,小病小手术”的原则。缺点是:动作大,成本也大。综上所述,我国电网调度独立采用第二种模式无疑是首选之举。

  三、电网调度独立的必要性

  综上分析,电网调度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本质上是一项公共行政职能。电网企业目前拥有的很多行政垄断权力,均是由电网调度职能派生或拓展出来的。
  一是电网调度独立后有利于安全上宏观管理,有利于提高电力企业(特别是广大发电企业以及地方电力企业)共同维护系统安全的积极性。电网调度独立后减少了电力企业内部管理的随意性,无疑有利于理顺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电网调度独立后有利于电网整体规划和建设。电网调度由政府管理,使政府获得一个专业而独立的支持体系,有关信息透明度大幅提高,必然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质量;有利于兼顾各方利益,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设备利用率,形成合理规划;同时更有利于促进形成多方投资电网建设积极性。
  三是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实。电网调度独立有利于提高国家政策的统一与权威性,使企业更好地服从国家决策、配合政府管理,积极落实节能(环保)发电电网调度、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以及上大压小、发电权转让等一系列节能环保等各项国家政策。
  四是有利于电力交易的公平竞争。可以超越企业利益纠葛,公平公正服务于所有市场主体,树立权威与公信力,发电企业在计划安排、电费结算方面获得更加规范的服务;有利于增进市场主体之间的互信,通过信息公开,从根本上减少纠纷争议,稳定行业正常秩序。
  因此,电网调度权不宜由电网企业掌控,而应由政府主导。电网调度机构从电网独立出来后,政府将得到一个专业、中立的助手,有利于提高我国电力规划和管理水平,也有助于推动电力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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