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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晶种子产业发展需制定新品种保护法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丹东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所长何晶接受本刊记者采访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现代种业,加快农业机械化。种子是农业增产的根本,是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发展现代种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种子产业发展的高度重视,也进一步明确了农业科技进步的战略重点。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丹东农业科学院玉米研究所所长何晶又一次提出关于修改《种子法》、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议案。据何晶介绍,前两次的两会,她已经提过这项议案,今年国家把它纳入到“十二五”规划的科技创新这一关注点。何晶说,她之所以几次提出有关种子保护法的议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科研人员辛苦研发出来的科研成果,需要国家加大力度去保护。
        何晶说,我们所选的玉米品种,先是科研人员自己做实验,再向市里推荐所研发的成果。然后,从市级到省级再进行评审,最后评审委员会通过开会研究,才能决定此品种能否开发。所以,对于农科研究所培育一个新品种来说,经过专家审定这个过程,一般得需要三五年时间。另外,单位所研发的新品种的优缺点,不通过农民种植很难显现出来,比如气候发生变化等不利条件出现,新品种的开发就会功亏一篑。而国外对于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则实行登记制度,对科研人员的研发成果进行保护。但是在我国,对于种子真正能让老百姓在地里种植,总得经过反复试验这个过程才可以实施。
        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是国家采用法律手段强制保护的经济权,这是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技术一体化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我国有关种子保护法的问题,何晶说,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使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 
        《条例》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初《条例》设置的运作模式、处罚条款等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飞速发展的种子行业的新形势、新情况,品种权人的一些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一些执法环节缺少法律保障。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在相关司法解释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或者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仅靠出台一些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定也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司法实践和农林业实践急需比《条例》更强大、更完整、更系统的法律支持,即实践需要将《条例》上升为《保护法》。另外,到目前为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品种保护只是一个条例,这与我国执行国际公约不相配套。 
        我国对农业科研投入比例系数增大,“在良种补贴、农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专项资金上应当加大对重点龙头种子企业的支持力度。”何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各种资本进入种子产业科技创新领域,要积极鼓励种子企业大力开展产业的关键技术研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应鼓励对种子产业的风险投资,积极为有自主创新实力的种子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支持上市融资,特别是中小企业板、创业板。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推动植物育种持续创新和种子产业化的根本动力,是增加育种科研投入、规范种子市场和促进农业发展的制度保障。要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体系,保障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农业稳则天下安,农业兴促百业兴。何晶说,种子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人力资源在科技研发上逐渐创新,也需要国家在经济和政策上加大扶持力度,“十二五”规划中,让她看到了更多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