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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科创和人才两大治理体系深度交融
来源:科技日报 作者:刘松博 2026-09-17

企业科研人员在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共享实验室内工作。 新华社记者 梁旭摄
科技攻关要求按节点推进、在竞争中优中选优,人才成长则需要长期积淀、系统性培育。创新资源配置追求产出效率,人才队伍建设却需要接续布局、久久为功。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如果衔接不畅,不仅会导致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战略价值无法有效转化,更会让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难以充分释放。
怎样才能更好地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部分省市开始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北京在全国率先整合设立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系统谋划先行先试举措。重庆在9月出台的《关于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的决定》中首创建立市级统筹协调机制,明确规划衔接、政策协同、资源统筹、评价联动等制度安排。浙江制定《浙江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机制工作细则》,建立省级一体推进机制。这些举措的深层指向是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与人才发展治理体系的深度融合。
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为目的,旨在通过制度安排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发展治理体系以激发人的创造性活力、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为目标,致力于通过体制机制改革释放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战略价值。推动两大治理体系深度融合是国家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需要在价值理念、治理主体、体制机制、支撑保障四个维度实现深层重构。
融合价值理念和治理主体
价值理念的融合是两大治理体系实现深层耦合的思想基础。一要重构“创新绩效”与“人的发展”的关系认知。融合的价值理念应当确立“以人的发展定义创新的意义”这一核心命题,即科技创新的终极价值不仅在于产出论文、专利和产品,更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要平衡“国家使命”与“学术自主”的张力。在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组织实施中嵌入人才发展的制度空间,通过构建“使命驱动型”科研组织模式,将国家需求转化为科研人员认同的学术问题,使其在回应国家需求的过程中实现学术追求、成就个人价值。
治理主体的融合是两大治理体系实现协同运转的组织基础。在政府层面,教育、科技、人才等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协同机制。
在市场层面,应激活企业作为技术创新和人才使用的双重主体功能,赋予科技领军企业、创新联合体更大的人才治理自主权,包括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职称自主评审、科研经费自主管理等,使企业能够根据创新任务灵活配置人才资源。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企业评价中,提高人才梯队建设指标的权重,引导企业将人才发展内生于创新战略。
在社会层面,学术共同体、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既掌握学科前沿的创新动态,又熟悉人才成长的专业规律,是政府与市场之间重要的缓冲层。应赋予其在科技伦理审查、人才评价标准制定、学术荣誉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实质性治理权限,构建基于学术共同体的综合评议机制。
打通体制机制堵点
体制机制的融合是两大治理体系从理念走向实践的核心环节。
在资源配置上,应进一步打通科研项目经费与人才支持经费的科目壁垒,允许根据创新活动实际需要灵活调整人力成本与物质成本的比例。探索将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与人才队伍建设投入进行跨周期统筹规划,将“投资于物”与“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人才创新平台建设,形成财政资金、企业投入、社会捐赠多元协同的投入格局。
在平台联动上,应健全平台基地建设联动机制,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动建设实验室,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供需精准对接、要素顺畅流动。教育部正在引导高校超常布局急需学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专业,建好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等新型人才培养平台,加快科技商学院试点建设,为平台联动、人才共育搭建实体载体。
在评价机制上,建立场景化的融合评价体系,不用“一把尺子量到底”,明确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对基础研究,以学术共同体同行评议为核心,将原始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贡献作为融合评价的关键维度;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市场检验和用户评价为基础,将技术突破的难易程度、成果转化的实际效益和团队协同创新能力作为核心依据;对战略攻关任务,以任务完成度和战略贡献度为标尺,将团队在极限条件下的协作能力、知识传承能力和青年人才涌现度纳入评价视野。
在运营载体上,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在治理结构上进行突破性探索,赋予其在研究方向确定、人才选聘、薪酬分配、成果转化等方面更多自主权。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同步规划人才公寓、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配套服务,打造“创新平台即人才平台”的融合发展模式。
在流动机制上,建立以能力信用为核心的人才流动制度,淡化编制、身份、档案等传统管理要素的约束,强化以创新贡献和专业能力为基础的社会化人才认定。推动科研项目负责人制度与人才流动制度衔接,使科研人员在承担企业委托项目、参与创新联合体攻关过程中,其人才身份认定、职称晋升、社会保障等权益得到连续保障。
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支撑保障体系是两大治理体系实现常态长效运转的重要依托。
在法治保障层面,当前科技立法与人才立法相对独立,科研人员的创新权益与人才权益在法律保护上存在交叉和空白。重庆以“决定”形式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北京等地也通过地方性法规或专项立法明确了一体推进原则,浙江衢州将科创平台定位、成果转化激励等纳入法治轨道,这些立法实践为综合性立法积累了经验。应适时推动科技创新与人才发展综合性立法研究,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两大治理体系融合的基本原则、权责配置和保障机制,特别是在科技成果转化等交叉领域明确权利边界和救济途径。
在数据支撑层面,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立科技创新与人才发展的融合数据平台,统一科研项目、人才资源、创新成果等数据的采集标准和接口规范。建立跨部门数据协同机制,以数据融合倒逼治理融合。
在队伍能力层面,加强科技管理队伍与人才工作队伍的交叉培训和实践锻炼,推动治理理念的互鉴互通。建立两类治理队伍的常态化交流机制,以人的融合巩固制度的融合。
两大治理体系的融合,绝非简单的职能合并或政策叠加,而是两种治理逻辑在深层结构上的相互适配与有机统一。唯有将科技创新与人才发展真正熔铸为不可分割的治理整体,才能为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建设注入持久动能。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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