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鸣关于出台有利于太阳能进小区的司法解释条款的建议
来源:不详 2026-04-22 两会聚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事业特别是太阳能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也暴露出法律本身的存在的缺陷,严重阻碍着以太阳能为重点的可再生能源的推广普及。特别是第十七条第四段最后一句话,“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成了一些小区、单位拒绝太阳能利用工系统进小区的挡箭牌,小区物业随意出台强加于业主的不平等条款拒绝安装,物业蛮不让安装,法律难以保障业主安装太阳能。
要正确全面理解界定可再生能源法中的有关术语。“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的其中一条款。就是这一条款由于理解的出入,使的很多人产生了错觉,甚至成了法院在判决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的业主败诉的根据。“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条款,不应理解为约定是否准许安装,事实上除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外,还有安装不能影响观瞻,服从物业部门统一划定楼顶或者外墙等公共区域各户安装的位置等若干项约定内容。也就是说,在准许业主安装的前提下,物业可以做出一些不侵害业主利益的统一规范。全体业主都要尊守这些约定。但是,现在好多部门、好多人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条款,简单的视为不准许业主安装的法律依据,成了物业公司侵犯业主利益的“尚方宝剑”。
2010年上半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根据《北京新天地业主临时公约》规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相邻业主同意,业主不得在楼宇外墙和天台自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现徐先生违反该规定,擅自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经济损失。”这是发生在北京的又一起物业与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的业主纠纷案,仍然以安装的业主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节能环保,但仅仅不服从连个社区都不够格的物业部门的规定要承担过错,下文自然是不准安。这样的判决,不仅仅使业主经济上造成损失、丧失低碳生活的信心,反而是物业部门不服判决上诉。这样的结果更重要的是产生误导,给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埋下了隐患。
2010年上半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根据《北京新天地业主临时公约》规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相邻业主同意,业主不得在楼宇外墙和天台自行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现徐先生违反该规定,擅自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经济损失。”这是发生在北京的又一起物业与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的业主纠纷案,仍然以安装的业主响应党和政府号召,节能环保,但仅仅不服从连个社区都不够格的物业部门的规定要承担过错,下文自然是不准安。这样的判决,不仅仅使业主经济上造成损失、丧失低碳生活的信心,反而是物业部门不服判决上诉。这样的结果更重要的是产生误导,给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埋下了隐患。
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任何单位、任何人的约定,不能违背全球低碳大趋势和国家节能减排的大政方针,不能阻止可再生能源的推广普及。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阻止业主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违反这个大原则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对业主安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业主请求有关规定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要予以支持。
201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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