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法院将严把“公共利益”审查关
来源:来源扬子晚报 0 两会聚焦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制度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昨天,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在江苏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的全团大会上这样表示:“江苏各级法院要严格审查因房屋征收补偿提起的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申请,确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要提前制定预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公共利益”如何认定
行政征收权是宪法特别授予政府的公共权力,是对公民私人财产权最严厉的一种制约。该项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定的征收范围、公平的征收补偿和正当的征收程序为边界。同时,私人财产权的行使也应该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度。“所以一定要妥善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公丕祥说,作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会成为今后房屋征收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难点之一,他要求人民法院要严把“公共利益”审查关,既要防止征收范围被无限扩大,也要防止私权的行使对社会公益的实现形成障碍,从而达至房屋征收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如何保证补偿公正、合理、到位
实践表明,在房屋征收和补偿过程中,绝大多数问题和矛盾的产生都与补偿不合理或者不到位有关。公丕祥说,正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房屋征收案件,要紧紧抓住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到位这一核心问题。同时,要重视征收补偿程序的法律价值,认识到正当程序是被征收群众实体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征收补偿行政行为赢得群众信任和社会公信的重要方式。因此,要严格对征收补偿程序的司法审查,切实将公众参与、程序正当等原则和评估、公告等制度落到实处。
如何解决补偿决定不能直接变更的难题
公丕祥说,加强行政诉讼协调,是人民法院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的成功经验。但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法院现在尚不能依法直接变更补偿决定,而且法院也缺乏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有时候,通过司法裁判难以直接满足原告被征收人的实质性诉求。因此,他提出要妥善处理充分协调与依法裁判的关系。“有必要加大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协调化解力度,并将协调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实质性权益。与此同时,也要重视依法公正裁判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从而在更广的范围内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20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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