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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复产 这些政策你关注了吗?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各部委积极采取防控措施,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和通知。现梳理出与企业紧密相关的部分细则,对于企业复产,都是满满的“干货”——


1.劳动关系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薪资报酬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3.保障缴费

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 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 2020 年 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4.税费减免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 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 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 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3%降为 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5.资金暂退

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 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 2022 年 2 月 5 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6.金融贷款

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 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0 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对于 2020 年1月25日至 6月 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0年 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7.免征免收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 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8.生产用电

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 (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素材整理 责任编辑|魏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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