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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苏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案由:“十五”以来,按国家提出的“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各地在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中,相继出台了重点流域、自然保护区、湿地、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安徽省相应开展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湿地补偿试点等生态补偿机制工作,虽取得一些成绩,但总体看,依然存在补偿范围较窄和补偿标准较低等问题。为此,亟待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案据:安徽省现有自然保护区近百个,其中国家级7个,主要分森林生态型、湿地保护型和野生动物保护型三类,保护区的建立为保护生态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因保护资金缺乏、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保护区资源管理难度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护区的自身建设。如安徽省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典型的湿地类型保护区,因长期以来湖内渔民生计问题得不到有效保障,湖区过渡开发利用造成湿地生态生境质量下降;其他森林生态型保护区因集体林面积占据主要地位,长期以来资源保护和林农利益矛盾较大。同时,安徽省还是全国矿产资源大省,过渡开采煤炭资源势必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为此,亟待将自然保护区和矿区生态恢复纳入生态补偿机制范围。当前,现行的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如退耕还林工程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我省现有退耕地还林面积330万亩,国家虽然实施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政策,但从目前农林比较效益分析,种树补偿低于种粮补偿,退耕地复耕时有发生。国家自2001年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连续五年每亩补偿5元,直到2010年才将集体林部分提高到10元/亩,我省建立的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按国家补偿标准执行,显然现行补偿标准过低,加之未建立较为完善的森林采伐制度,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管护难度加大。为此,亟待提高现有的生态补偿标准。
    方案:
    一是建立多种形式的生态补偿模式。从国家层面着手,实行顶层设计,按照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全方位的生态补偿模式。对于受益范围广、利益主体不清晰的生态补偿,应以政府财政资金补偿为主,如建立自然保护区及湿地生态补偿等;对于生态受益主体、生态破坏责任关系清晰的,应直接要求受益者或破坏者补偿,如建立矿区生态恢复补偿等。
    二是合理制定生态补偿标准。既要充分考虑受偿方的需求,又要兼顾支付方的意愿,并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达到供需平衡。当前,急需进一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人大安徽代表团)

2011-3-14
( 责编/宋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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