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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免税办法出台 参公管理社团未列入在内
来源:不详 2011-06-05
服务社会公众的公益性捐赠才有资格“免税”,适用于全国性社会团体
民政部近日出台《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性捐赠,才有资格申请“税前扣除”。
款物使用等信息必须始终透明
2008年底,财政部、国税总局、民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明确了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同时,根据《暂行办法》,社会团体若想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必须始终公开透明,并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参公管理社团不在免税之列
此次《暂行办法》中“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的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
民政部还表示,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范围。
【申请免税具体条件】
●社会团体具有确定的公益目的,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
●社会团体应当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
●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
●社会团体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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