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2010-02

标准化是推动人类创造的有效工具续

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员 陈志田 责编任晏黎

2010年02月01日

 

标准化是推动人类创造的有效工具(续)

陈志田研究员


        (五)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人类进入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之间的交往、互相依赖日益增长,各国科学技术经济的频繁交流正在把世界整体这样一个概念变成现实。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是国际化。列宁早就指出:“人类的整个经济、政治和精神生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已经越来越国际化了,社会主义会把它完全国际化。”(《列宁全集》19卷239页)经济生活的国际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表现,它已从一般的商品交换发展到生产零件、技术转让、资本金融、劳务合作、信息交流等许多方面。随着经济生活国际化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并进而出现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第一届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简·丁伯根认为:“经济一体化就是将有关障碍经济最有效运行的人为因素加以消除,通过互相协调统一,创造最适宜的经济结构。”也有的经济学家指出:所谓经济一体化“就是指产品和要素移动不受政府的任何歧视”。标准的国际化作为协调各国经济共同发展的技术纽带,作为向国际社会传播先进实用的生产方式的手段,作为从技术上统一协调,消除产品和相关要素移动的障碍,已引起各国政府和有识之士的广泛注意。显而易见,标准的国际化是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客观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如果没有标准可以利用,国际贸易就不会扩大到我们今天所了解的程度。ISO前主席考塔里在1983年世界标准日的贺词中指出:标准化使贸易流通的速度更快、更经济。他还强调: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促使这一目的得以实现是我们当前的使命。印度前标准学会主席魏尔曼博士认为,在许多国家,人们已经发现标准对于保护现有贸易,开拓新市场,扩大现有贸易是最有用的。概括起来,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标准化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1.推动作用
        标准化是国际贸易的一个出色的推动器。在国际贸易中,保持价格的竞争能力,进行市场需求的预测调查、在国外扎根、进行优良的售后服务以及给予优惠的贸易信贷条件等,是推动出口的政策基础,但是“技术外交”仍然是不能忽视的,标准化就是这种“技术外交”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就是目前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不惜耗费众多的人力和大量的投资重视标准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国际贸易中,为了争夺市场,推动出口,应采用出口国标准、进口国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的形式,不要拘泥于一种形式,不要轻易地否定或忽视其中的任何一种。应在结合市场调查和预测的情况下,研究具备什么样的质量标准才能打入国际市场,事实上,发达国家常常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的。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被拒收或报废,虽然原因很多,但是,缺乏标准、技术法规方面的情报和缺乏严格的质量控制是一个主要原因。发展中国家想把本国的标准在贸易中强加给美国、日本和西欧那样工业发达的国家是十分困难的。据报纸报导:我国上海产的医药品已在五大洲60多个国家拥有市场,其重要原因是质量符合美、英等国药典标准。许多发展中国家,各种技术体系的竞争十分激烈,供应国在提供产品的同时,也带进了自己的标准,如果某个部门或行业形成了某种技术习惯,那么该部门或该行业的标准选择必然受供应国的影响。因此,有些发达国家尽力与发展中国家加强标准化的技术协作,其目的就是想施加和传播本国标准化的影响,使其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2.协调作用
        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起因于标准和认证制度的事例不断增多。世界上颁布的各类标准浩如烟海,据国外资料近几年的统计,全世界共有国家标准650000个,每年制订近20000个国家标准。相比之下,国际标准的数量则显得不足。标准化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它的协调性,只有通过协调标准,取代那些杂乱无章的标准,才能使之成为简化贸易的有效手段。所谓标准的协调,就是指由不同的标准化机构的批准,在技术上相同或认为在实践中技术上是相当的同一领域中的标准。近十多年来,仅协调标准还不能完全消除贸易的技术壁垒,而协调试验、检验、质量认证以及技术法规同样是重要的。这是因为在竞争的情况下,各国不仅利用标准中的不同要求来保护本国的制造商,甚至可以在产品的尺寸、额定值或其他要求方面排斥国外的竞争者,而且当用标准达不到保护目的时,则在产品的试验、检定和质量保证的程序上设置障碍。目前,许多国际性、区域性和双边、多边的标准化组织,其目的就是协调各方的标准,从而尽可能减少贸易的技术壁垒,为贸易自由化铺平道路。
        3.保护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发生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争夺市场,纷纷以关税壁垒阻止外国货物进口。第二次大战后,由于实行了减让关税,“贸易自由化”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1973年石油危机后,在物价、能源、失业和国际收支问题的困扰下,互相争夺市场十分激烈、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现代的国际贸易又从贸易“自由化”转向“保护主义”。技术标准是一个双刃剑,既可以用来消除贸易的技术壁垒,又可以用来在国际市场上制造麻烦,筑起新的贸易的技术壁垒。ISO前主席考塔里曾呼吁国际标准化组织各成员国,不容假借标准或滥用标准来泡制规范,给进口设置障碍,也不得利用标准的差异庇护本国生产商的不符合标准的商品。标准化的实质就在于其普遍性和统一性。如果利用标准来实现狭隘的、目光短浅的利益,那么就完全丧失了标准化的真正目的。事实上,在剧烈的竞争中,各国往往利用标准的不同要求来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或者利用提高标准水平的办法来阻止进口。把国家标准中的不同规定,用以保护本国产品的做法是屡见不鲜的。旧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采取以高关税为其手段,而凭借经常变化、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正在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如果人们把关税称为贸易中有形壁垒的话,那么技术壁垒是贸易中一种无形的壁垒。德国曾利用美国的磁带标准与本国不一致,禁止从美国进口磁带录音机。同时,德国一直垄断着西欧的磁带录音机,极力抵制美国产品渗入。美国则求助于国际标准使美国的磁带标准作为ISO标准被通过。此后美国的磁带录音机才得以进入欧洲各国。法国为了防止廉价的意大利电冰箱涌进法国市场,把家用电冰箱的法国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规定在法国生产和销售的冰箱都必须符合法国标准,并且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检验。在电子元件贸易中,英、法、德国签订了一个协定,协定规定在英、法、德国任何一个国家发放的符合标准的证件,其他两国都有效,而另外国家则必须事先进行检验是否符合欧洲标准,这个协定成为美国电子产品输往欧洲的一个障碍。后来,美国也采取相应报复措施。美国进口牛肉,每当进口量超过国产的7%时,美国牛肉商就要求政府实行保护。通过标准卡对方,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传统的以关税政策来保护贸易的方式不得不发生某些变化,而让位给更为微妙的外贸调节方式,即用更为行之有效的标准化方式取而代之。
        4.仲裁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标准是进行仲裁的依据。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买、卖主之间在技术上的纠纷不断增加,为解决这些纠纷进行仲裁,一般不应以样品、样机为交货和验收的依据,而应以技术标准为依据。检验可以按制造国的标准,按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的标准或按国际标准进行检验。尤其是采用国际范围统一制定的客观的、中立的、合理实用的、为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国际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抽样方法进行检验,可以防止在贸易中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去诈骗经济上的弱者,公正地解决贸易中的纠纷。这也是目前国际标准中方法标准占有很大比例的一个原因。有人认为,关于质量的争论,是在实验中通过标准来衡量的,而不应也无法拿到法官面前去争论。标准提供了信用,提供了贸易中发生争议时解决问题的基础。因此,标准为贸易的顺利进行创造了一个伦理的基础,争议的问题应由标准来约束,标准为解决纠纷进行仲裁创造了天公地道的条件。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标准好象是一颗钉子,制订水平高灵活性大,应变能力强的出口产品专用标准以利跻身于国际市场;标准又好象是一把刀子,当进口国需要对某种商品的进口采取保护政策时,可以不符合标准为借口,或拒绝进口,终止合同;或进口后判为毁灭性处理,直至索赔;标准又好象是一把尺子或一面镜子,产品质量的优劣,以标准为依据。
        综上所述,标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不仅关系到国际大市场的开拓和国际利益的争夺,而且关系到人类创造活动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我国标准化存在的问题

        1.标准意识普遍淡薄
        1)由于对标准的理念、功能、作用认识不请,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国民经济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不能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地位与技术支撑作用。
        2)由于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许多企业把标准视为束缚企业的紧箍咒,认为干涉了企业经营管理,因此再加强无标生产的检查,还是有许多企业进行无标生产。政府花了这么大的力气,这么长的时间消灭无标生产,就是消灭不了,值得我们深思:企业到底需要什么标准?
        3)标准与市场脱节,不能为市场规则提供技术依据。没有很好地为市场规范化运作提供技术支撑。
        4)标准水平低,阻碍了技术进步,纵容了大量低质量、低水平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影响了产品出口,即或这样还有些企业认为实施标准会吃亏,不仅没有效益,反而会增加成本。
        5)产品出现了安全问题,如三鹿奶粉事件,开始大抓产品安全标准。其实产品可靠性问题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国际竞争地位的大问题,试问产品、工程和服务都不可靠,哪来的“又好又快”?可靠性是质量核心,人们并不重视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可靠性标准。
        2.实施和监督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1)政府行政管理标准模式不清,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低(我国现行的《标准化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主体,代表国家进行法定监督),实际上忽略了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实施标准造成不利影响。
        2)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实施的权威性比较差。
        3)标准制定、修订滞后于企业和市场变化对标准的要求。
        4)标准制定的民间化、公开化、透明化、市场化的程度不够,不能形成标准实施的自律模式。
        5)标准层次划分及相互关系不够确切,反映条块分割的行政性管理体制,制约了标准对技术进步及市场需求的适应性,不利于实施与监督。地方标准所形成的技术壁垒已超过了国家间的贸易技术壁垒,已成为标准实施和监督的一大障碍。
        6)《标准化法》违背了立法、执法和监督分立的现代法制原则,不能很好地推动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3.技术标准实施和监督的动力不足
        1)标准与市场需求脱节,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大量积压,不能满足市场顾客要求。满足市场需求的标准又不能及时制定,严重影响企业实施标准自律机制的形成。
        2)未能发挥技术法规的强化监督作用。
        3)国外技术标准往往与合格评定制度、标识制度等的实施相互配套,成为一揽子的政策措施集成;而我国合格评定制度和标识制度调整的产品范围还急待进一步拓展,其模式应更能激发企业的主动性以推动技术标准的全面和有效的实施。
        4)未能形成契约合同、法律法规、市场准入、认证认可、自愿性协议、贸易仲裁、贸易保护等构成的社会综合有效的激励机制。越来越多的强制认证,形式化的东西越来越多,企业苦不堪言。
        5)实施和监督的运行和信息服务网络尚未形成。国家总的投入过低,经费、人力、实验仪器、基础设施等资源不足。
        4.技术标准实施和监督效果较差
        1)未能很好地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技术支撑、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工具、调整经济结构的技术手段、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途径。
        2)市场管理和监督体系运行不力。
        3)检验设备和检验技术相对落后,制约了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4)对国际标准化的影响虽然近几年有所好转,但至今尚很微弱。
        5)我国基础和综合性标准研究尚待加强。

        四、我国标准化发展的对策

        1.以改革和发展为动力,尽快实现我国技术标准管理体制的改革
        确定企业和企业标准化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在采用的基础上,制定高于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对这类标准国家应制定鼓励政策,重大项目应可以直接申请国家科技进步奖。鼓励企业研究和制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如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
        1)按市场原则改革标准体制,允许有自愿协议式标准、契约式标准、指导性标准等标准形式,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的内容不应过多地规定加工工艺、加工方法,而应以产品性能为主,尽可能为用户选择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供便利。遇有竞争力的产品,迅速制定专业协会标准,以便增强产品出口能力。
        2)创造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标准活动的客观环境,修改标准化法,从法律地位肯定企业为主导技术标准的主体。在标准运行方面企业是实施标准的主体。因此在制定标准中改变过去很少有企业参加的现象,确立没有企业参与就不能最后批准标准的规定。
        3)尽快整顿超龄标准。为提高标准水平,改变“落后”和“滞后”状态,应加强超龄标准的复审工作,对于一些通用的方法或管理标准,及时修订,跟踪国际水平。把复审工作与标准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对照市场需求结合起来。通过清理、整顿,使解决“落后”和“滞后”的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4)加快标准更新步伐,缩短标准更新周期;集中力量制定新产品产业化的新技术标准;集中力量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和整顿市场秩序急需的标准;集中力量制、修订产品检验、检测和检疫的方法标准。
        2.转变观念,建立自愿性标准体系
        明确建立我国自愿性标准体系的方针,在2010年以前采取自愿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的的混合体系。在此期间,政府引导标准化工作逐步向自愿性标准过渡,实现标准化与国际接轨。一定要从观念上转变过来,“标准”的属性应是自愿的,其强制内容可以通过技术法规赋予。加强制定技术法规的力度是标准化改革的需要。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强制性标准与技术法规在立法程序、制定的原则、具体步骤都是不同的,将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等同是不符合WTO/TBT原则的。
        3.树立标准的“市场属性”意识
标准是规范市场商品和市场秩序的重要依据,标准化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提高标准化意识,实质上就是提高对标准“市场属性”的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标准化工作,实际上是加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工作。建议:
        1)加大各种宣传传媒的宣传力度和普及工作,各级政府通过举办标准化培训班、讲座、座谈等形式,把标准化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结合起来。
        2)加强社会各阶层支持力度。标准化不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事,需要社会广泛阶层的参与和支持。建议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时,应与标准化政策协调配合。
        3)不应忽视传统产业的标准化,我国的传统工业正处在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传统工业的相关标准约占我国标准的55%以上,应予以高度重视。
        4.发展企业联合标准是标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在我国标准化发展过程中行业标准的滞后性、落后性、不透明性、垄断性等弊病越来越明显,又由于我国行业的多次大调整,使行业的概念、包括的范围已经越来越不清晰,传统行业的概念和范围再也不存在了,因此行业标准的范围和功能也应随之改变。我国“闪联”制定的标准正是我国企业首次自主的联合行动,是向国际和我国正式宣告:我国的企业联合标准已经成熟,行业标准将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我国的标准将由国家标准、专业协会或企业联合标准、企业标准构成。我国的标准体系由自愿性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构成。标准体系的运行行为主体是:企业的自律行为、承诺的认证行为、政府的引导和监督行为、技术法规的准入和监督行为、社会的监督行为。
        5.加强技术法规和配套法规的制定
        目前我国标准与技术法规体系脱节,标准的实施不能得到技术法规和配套法规的支持,与国际惯例及WTO/TBT原则也不接轨,不利于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和标准体制的转变。建议:                                                  
        1) 加速制定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方面的技术法规,以确保我国的技术领先地位和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2)加速制定遭遇技术壁垒行业或领域方面的技术法规,以确保出口不受影响。
        3)清理、整顿、完善与标准化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不但能适应标准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而且满足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满足我国入世的承诺。
        4)修订和完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所引用的标准,使得这些标准的技术指标能够保障执法需要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5)加速制定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以确保我国标准的有效实施和监督。
        6)加速修订我国《标准化法》,以确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标准工作有法可依。
        6.加强合格评定制度与标准的统一和协调
        1)国际的经验证明,合格评定制度是标准实施和监督的最有效工具,应与标准成为一个统一协调的整体,但是在我国却不是这样。这对标准体制改革极为不利。
        2)技术法规、合格评定、检验检测制度构成了标准的实施保障体系,应由政府统一管理,不应政出多门。
        7.标准经费长期不足
        经费长期不足制约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使得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受到影响,高级技术人才不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正常的国际标准化活动不能参加,采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是导致我国标准水平偏低的根本原因。
        1)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制定一项标准的平均补助费用为一万元人民币左右,与实际需要费用相差太远。
        2)在计划经济的传统下,标准经费是国家财政支出,企业不用赞助,这一传统使得企业对于标准活动直至目前仍然缺乏赞助热情。
        3)由于标准化是公益事业,不可能有投资回报机制,不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利益原则,不可能形成投资—利益的良性循环。
        总之,经费不足是影响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加大国家对标准化的投入,特别应重视基础研究实验基地、信息网络、标识体系、检验检疫手段等方面的投入。  
                                责编/任晏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