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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技术转移工作的经验及启示

        德国技术转移工作的经验及启示
                                               
                                                 文/中国药科大学  雷昂


一、德国弗朗霍夫协会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的经验

        1. 德国弗朗霍夫协会的历史和概况
        弗朗霍夫应用研究促进会(Fraunhofer-Gesellschaft,FhG)是德国大学外四个最著名的大型研究机构之一,是德国也是欧洲最大的应用科学研究机构。该协会成立于1949年3月26日,以德国历史上著名的科学家、发明家和企业家约瑟夫•冯•弗朗霍夫命名。其总部设在慕尼黑,目前共有58个研究所,研究范围涵盖信息通讯、交通运输、能源、材料、生产与制造、生物和生命科学、国防和安全等领域。
        2. 宗旨、法律地位
        该协会的宗旨有三条:高效率地利用研究成果、进行卓越的研究、培养合格的科研人才。
        从法律地位和机构性质上来看,弗朗霍夫协会是民办、公助的非营利科研机构。所谓“民办”是指其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非营利机构,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所谓“公助”是政府部门提供其基本的运行经费,以及协会的各个研究所通过竞争取得政府的科研项目;所谓“非营利”是指该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进行有收入的、与科研工作有关的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得用于出资人和机构人员的分配,而是用于事业的再发展。作为非营利机构,按照德国的相关法律,该协会享有税收优惠。
        3. 服务中小企业的方式
        高效率地应用研究成果是该协会的宗旨之一。而应用和转化研究成果的最主要方式是根据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需求,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来解决其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在双方签署的合作合同中,规定预期的研究成果和相关的费用,并重点界定知识产权的使用问题。这种形式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富有创新性并具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对于那些不具备独立研究与开发能力的中小企业而言,弗朗霍夫协会的研究所是他们技术创新的最重要和最理想的依托力量。需要指出的是,弗朗霍夫协会自己并不直接生产自己研发的产品,它只承担企业委托的科研工作,而具体的生产、销售则是企业的事。
通过这种“合同科研”方式,弗朗霍夫协会为各企业特别是为不具备研发能力的中小企业提供科研服务。实践证明,这是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捷径。通过“合同科研”的方式,客户享有弗朗霍夫协会各研究所雄厚的研发科技积累和高水平的科研队伍的服务。同时,对于需要多学科联合开展的研究,协会在其研究所组成了若干科研联合组,通过联合组内相关研究所、学科、题目的密切合作,以适应当今经济和社会飞速发展对工艺技术的需求,使得企业可以直接、迅速地得到为其“量身定做”的解决方案和科研成果。
        4. 独特的经费来源结构和政府的支持方式
        弗朗霍夫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3个渠道,第一是政府对机构的事业费拨款,第二是通过竞争取得的政府与国际组织科研计划和项目的经费,第三是来自企业的委托合同。
        通过稳定的事业费支持,可以确保其研究的前瞻性,减少某项目研究成果由于市场前景不明朗所带来的风险,同时确保科研方向和队伍的稳定性;通过研究所争取到的政府的科研项目,可以保证其满足政府对某科研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同时也引导研究所从事满足政府和公众需求的研究。
        正是为了保持这种独特的经费资助模式,实现了弗朗霍夫协会的第二个宗旨—“进行卓越的研究”,使其研究水平和能力得到了持续的保证和提升,面向企业服务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
        5. 内部管理模式和用人制度
        从内部管理上看,弗朗霍夫协会的管理机构由企业界、学术界和政府代表共同组成,并得到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技术指导。这些管理机构负责协会的总体研究政策和方向,并协调各个研究所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弗朗霍夫协会设有全体会员大会、评议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等管理机构。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评议会由三位联邦政府代表和两位州政府代表、一位理事会成员和三位科学技术委员会成员组成,任务是决定协会科研政策的基本原则和选举主席团;管理委员会同样由联邦和州政府代表以及主席团和评议会的成员组成,负责协会的组织、财务以及人事管理等工作;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评议会选举产生,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协会的咨询机构,由协会各研究所的所长及科研人员代表共同组成,任务是就重要科研问题向协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提出咨询报告和建议。协会总部对研究所的日常工作不进行干预,只进行一般性监督。
        从研究所所长的任命上看,有资格担任弗朗霍夫研究所所长职务的科学家,不仅要具有高超科研能力、在学术界有名望,而且必须具备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组织才干以及对技术发展与企业需求敏锐的洞察力。因此,弗朗霍夫协会各研究所所长均由所在地的大学教授担任,而且许多所长都曾经担任一些大企业的董事或研究与发展部的主任。
        从研究人员的管理制度上看,弗朗霍夫协会研究所的大多数技术和专业人员都是合同制人员,协会为每位新职员提供一份为期三到五年的定期合同。过了合同有效期后,该雇员必须离职,除非他又签订了一份不定期合同。总的来说,大约三分之一的雇员签订短期合同。这样一来,各研究所就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规模,也可以根据合同科研的业绩增减在职职员的人数。这种用人制度使得科研人才的流动非常频繁,同时也达到了该协会的第三个宗旨:培养合格的科研人才。这也是公共财政经费对其进行支持产生的另外一项重要成果—通过培养合格的科研人才进行知识和技术的传播和扩散。
        6. 弗朗霍夫协会的技术转移工作的特点
        (1) 激励研究人员进行技术转移。
        为激励研究所获取专利,弗朗霍夫协会规定专利成果应用后的赢利,有关研究人员可获得20%。
        (2) 重视合作研究。
        合作研究是弗朗霍夫技术引进的重要途径。弗朗霍夫在美国设立了弗朗霍夫美国研究中心及合作研究所,总部设在密歇根州的普利茅斯,目前已开展的合作研究有:与密歇根州立大学合作研究土层和激光应用技术,与波士顿大学合作研究制造技术,与特拉华大学合作研究分子生物学,与马里兰大学合作研究实验软件工程。
        (3) 建立战略合作平台。
        弗朗霍夫协会认为技术创新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研究机构、企业和行政部门的团体协作,弗朗霍夫正在探寻新的合作方式,在科学界和工业领域之间搭建战略合作平台:①组织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重大项目开发。大规模工程会涉及许多公司和合作伙伴,如在杜伊斯堡inHaus项目中,弗朗霍夫协会联合了50多个企业进行智能家园的开发。②与大学、汽车制造商、供应商共同研制复杂的机电产品及其相关制造系统。
        (4)为企业提供技术发展方向。
        弗朗霍夫协会为企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是预测未来技术发展方向。弗朗霍夫协会提出未来5~10年最重要的技术是:①基于对象的网络;②智能化产品与环境;③微能量;④自适应电子学;⑤产品与过程的现实模拟;⑥以人为核心的人机界面;⑦面向企业的网络计算;⑧轻便系统;⑨工业化的生物技术;⑩光的工具化。
        弗朗霍夫协会近几年经费持续增长,2004年总支出10.7亿欧元,比1999年增长50.6%,经费支出中85%以上是合作经费。弗朗霍夫协会的合作经费支出一半以上是人员费的支出,2003年后人员费支出比例进一步提高,2004年人员费支出比例达到56.3%。高额的人员费支出是弗朗霍夫协会保持高水平研究能力的重要条件。
        弗朗霍夫协会认为工业领域的合作是新的挑战,未来定位既是研发成果的提供者,也是创新过程的协调者。弗朗霍夫协会近几年加强了与中国的技术合作,在北京和上海设立了代表处,建立了中德联合信息通讯技术研究所,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上海科学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大、北京工业大学及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和华为公司等开展技术合作。

二、阿德勒霍夫科技园区的技术转移公司

        柏林阿德勒霍夫科技园1993年开始建设,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及欧盟已向园区投入了20亿欧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目前科技园区面积4.2平方公里,有一个国际孵化器,吸纳了18个科研机构,645家企业,1万多名员工(其中工业区175家企业,4000多名员工),投资总额已超过10亿欧元,成为德国东部最成功的发展项目之一,是德国最重要的传媒中心(传媒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1038英亩),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科技园区之一。2004年园区进入发展的第三个阶段—经营阶段,重点吸引跨国公司入驻,以带动与之配套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园区有三大支柱:一是科技创新型企业,以及为他们服务的企业;二是12个独立于大学的研究所;三是柏林大学(现已经政府批准逐步迁入园区集中办学)。目前,已有一些德国大企业入驻园区。园区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认为税收优惠会破坏税收公平,并且修改税法只能由联邦政府进行。孵化器的企业可以得到的优惠是5年内给予房租补贴,企业还可以申请其他一些补贴。
        阿德勒霍夫科技园区技术转移公司(TSB)实际上就是一个顾问咨询公司,由政府出资举办,主要职能是为中小高技术企业的创业提供咨询服务,不提供企业日常经营咨询。创业咨询服务内容主要有:①企业分析;②技术与市场前景评估;③企业发展战略咨询;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方式和工作流程咨询;⑤市场准入条件和障碍咨询;⑥为企业介绍合作伙伴,帮助企业建立合作网络关系。
        技术转移公司的咨询服务经费,一部分向咨询企业服务收费,一部分由政府提供,有些咨询内容不收费。
        上世纪90年代初东西德合并后,原东德科学院5000名科研人员只留用了1500人,一些东德科技人员利用掌握的技术创办了一些小企业。德国政府支持建立的技术转移公司为这些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咨询服务,使这些小企业成为阿德勒霍夫科技园发展的基础。

三、政府各部门研究开发项目的管理

        德国政府各部门的研究开发项目管理是由几个项目托管组织(称为项目管理中心,PTJ)承担的,项目管理中心1974年成立,隶属于联邦教育与研究部,项目管理范围包括能源研究、生物科技、新材料、化学工程、海洋和太阳能研究、地质科学、船舶运输与海洋科学、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研究、生态系统工程、基础科学、数学、人类新技术工程、中小企业创新孵化器等。位于柏林的尤利希项目管理中心有325人,其中150人为科研人员,管理着5022个项目和6亿多欧元的项目预算经费。
        项目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对项目的过程监管与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保证项目按计划目标和预算要求组织实施。
        项目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申请的可行性论证、项目中期执行情况、项目结题评审等。项目中期评价和结题评审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项目资金是否超过预算;合同规定的技术目标有无变化;对资金有无调整要求。项目评价结果分三类:第一类是成功的项目,第二类是夭折的项目,第三类是需追加经费的项目。项目评价工作由项目管理中心选择大学和经济界专家组成项目评价小组,每组8~10人,由教研部确定。项目评价只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不公开。
        项目管理中心管理的项目,成功率为50%。德国政府认为,对于高水平的研究项目来说,一部分项目失败是正常的。失败的项目作为经验,可提高后续项目研究方向与方法的正确性和成功率。项目管理中心的作用是通过项目评价,及时发现和中止失败的项目,减少资金的损失。
        项目管理中心最重要的激励机制是,管理中心的管理项目管理费不是从管理的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的,而是按成功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这就使项目管理中心自觉地严格项目监督管理,采取各种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保证项目成功,减少因管理不善而失败的项目。

四、德国政府技术转移工作的启示

        德国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技术转移和技术商业化方面,既有较完善的法制保障,又有成熟的运行机制,但仍把技术转移作为政府创新政策的重点。其加强技术转移和技术商业化的做法值得思考和借鉴。
        1. 促进技术转移是政府重要的公共科技职能
        我国一般把技术转移理解为技术市场的技术交易行为,但德国政府却把技术转移理解为技术创新的过程,贯穿于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商业化和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加快技术转移是促进技术商业化的重要因素,政府促进技术转移,特别是公共科技投入研究成果的技术转移,既是公共科技投入的要求,也是使科技成果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因而德国政府不仅制定了技术转移促进政策,还加大对技术转移的投入。我国应把政府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及技术推广工作转向促进技术转移,特别是公共科技投入研究成果的技术转移。
        2. 企业和研究机构的联合研究开发是技术转移的重要组织形式
        德国政府提出了多项促进技术转移的资助计划,如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主要支持多个企业和研究机构共同开发一项技术;东部德国创新网络计划,在德国东部地区的5个州实施,该计划要求每个项目至少要有6个中小企业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创新网络资助计划,主要鼓励大学和企业的研究开发合作。要求每个项目采取“2+4”的组织形式,即2个大学和4个企业共同进行技术开发。德国专家认为,中国技术转移主要靠买卖专利技术,这种技术转移方式不易于受让方掌握技术。技术转移的主要渠道是人的交流,通过企业和研究机构共同开发,既有利于掌握技术,又可培养人才。
        3. 技术转移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中小企业
        德国把中小企业服务作为公共政策的主要内容,在技术转移政策上,也把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德国政府出资建立咨询服务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搞技术中小企业的创业提供咨询服务。
        4. 建立一批公益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做好技术转移工作的重要保证
        德国卓有成效的技术转移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德国的弗朗霍夫协会和阿德勒霍夫园区的技术转移公司等一批公益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转移,是一项社会公益性较强的服务工作,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不能仅依靠市场机制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因此,我国应建立一批政府资助的公益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形成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政府引导和资助、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转移体系。(指导教师:邱家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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