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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促进文化遗产保护

时间:2015年03月12日信息来源:本刊原创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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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中来,不仅是社会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文化遗产得到可持续保护和发展的关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南京艺术学院教授徐利明这样表示。

    “对比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和经验,我国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才刚刚起步。”徐利明向记者分析说,一方面是政府对公众参与需求强烈,但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是公众参与愿望强烈,但能力还有待提高。“公众参与遗产保护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广泛的宣传教育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

    徐利明认为,应该建立健全遗产保护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明确规划部门和文物保护部门的信息公开职责,保障公众参与的知情权和话语权,避免参与形式化,克服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等原因造成的参与障碍。同时,还要完善遗产保护表达机制,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对公众意见进行反馈,提高公众参与热情。

    “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大部分公众出于好奇或新鲜的心理,会在开始阶段对参与活动表现出一定热情,但由于此项工作具有持久性,往往导致公众兴趣逐渐消失,能真正参与到最后者不多。”徐利明认为,要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必须普及文化遗产知识,通过媒体、展览等各种形式向公众尤其是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的居民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参与效果。

    “除此之外,还要积极鼓励和引导NGO(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徐利明解释说,公众参与一般表现为个人和组织两种模式,由于个人比较分散,力量相对薄弱,所以各种NGO组织就成为文化遗产管理公众参与当然的主力军,西方社会公众参与之所以发达是源于NGO组织的发达。因此,要积极鼓励建立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一定资助,在法律上明确其参与地位,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中的特殊作用。

    

( 本刊记者/任晏黎 张瑞山 王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