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推进文明 创新成就梦想 品牌创造未来

以刑法规制代孕行为

时间:2015年03月19日信息来源:本刊原创 字体:

    53.jpg

    代孕行为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现象,简单说是将患者夫妇的受精胚胎植入另一位女性的子宫,从而由该名女性替他们完成怀胎分娩的过程。借腹生子这种生育方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从而对传统的生育观、家庭结构、法律以及伦理道德都提出了极大的挑战。然而,我国立法目前在此方面存在着大片灰色地带甚至空白区,因此亟需予以立法,从而起到法律应有的指导规范和惩戒作用。全国两会期间,本刊记者有幸采访到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生殖科主任孙伟。今年两会,她带来了关于刑法规制代孕行为的议案。

    她表示,代孕会引发大量社会家庭伦理问题以及可能违背基本国策;在技术层面可能存在的隐患;对妇女儿童权益造成损害。尽管代孕存在诸多隐患问题及危害,卫生部对于医护人员从事代孕技术的态度也非常明确,但是对于民间进行的商业或是以爱心名义的商业代孕却缺乏立法指导和规范。鉴于该技术的特殊性,且从某些角度讲具有一定的社会和医学需求,因此对其持支持态度的也大有人在,且有人提出人应当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或是凡存在需要即合理等看法。然而,对于建设和谐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包括身体权的任何私权利的行使都应当限制在社会约定俗成的伦理道德范围之内,否则卖淫嫖娼者、吸毒贩毒者同样可以找到开脱的理由。出于商业目的将人体进行出租或是借用,该行为与此二者在性质上并无多大不同,皆有违传统伦理道德规范,更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价值观。

    鉴于我国刑法尚未明确规定辅助生殖犯罪,她建议,进行现行《刑法》的修改,或是快速出台刑事法规,增设滥用辅助生殖技术罪或是非法经营代孕业务罪等具体罪名,取缔从事代孕业务的中介机构,并根据具体犯罪情节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配设相适宜的刑罚。

    

( 本刊记者/王文文 摄影/高飞)